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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如何做好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工作?——以东部某市为例

发表时间:2021-09-10 11:14

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新基建与数字化咨询部    李晓光


2020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这是面向新发展阶段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着眼“十四五”以及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也在《求事》杂志刊文提出,要深刻认识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大意义,努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以改革创新引领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展现新作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重要贡献。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中“如何做好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工作”是必须要回答的现实问题。在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效率为中心推进国企改革的行动标准下,如何妥善解决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分流的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本文介绍东部某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中的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分流方案(草案),希望能为我国国企改革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可操作的建议。某市国有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提升企业专业能力和经营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结构,建立人岗匹配、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使人员各尽所长,更好地发挥作用。分流目标: 有利于各委办局(园区)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分流原则:各委办局(园区)借调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权责明晰、不得混用、保持稳定、尊重员工”的原则,积极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借调人员。确保委办局等单位职能稳定过渡及运营。适用范围: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某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互间的借调人员。

二、国有企业借调人员分流安置思路

为规范人员管理使用,明晰人员关系,维护人员稳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管理效率,对国有企业借调人员分流安置思路如下:

(一)明确委办局(园区)与国有企业关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委办局(园区)回归行业指导、行业监管职能,突出政资、政企分开,构建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体制和运行架构。过渡期结束后,委办局(园区)与国有企业人员不再混用。

(二)明确委办局(园区)与派遣公司人员关系。为解决委办局(园区)人员编制有限、工作多等不匹配问题,继续推行委办局(园区)从劳务派遣公司选派适合人员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外派用人的机制和流程,确保委办局(园区)工作的有序、高效运转。

(三)明确国有企业与派遣公司关系。国有企业改革事务多、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对人员结构、素质、层次要求高。在已有正式员工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聘或劳务派遣方式解决。

三、国有企业借调人员分流安置措施
目标:现有300余名外借人员,均留用园区(委办局),园区(委办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建议:

(一)针对从事园区(委办局)编外工作的国企人员,原则是纳入编外管理。各园区(委办局)借调使用单位与被借调的国有企业人员逐一沟通。对继续在委办局(园区)工作的人员,由委办局(园区)纳入编外人员管理,按劳动合同法转换人员身份,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服务于园区(委办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外包方式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如保安、门卫、传达、保洁、绿化管理处、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以及园区(委办局)临时性、季节性、阶段性工作,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形式,不纳入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范围。特殊情况:

1.提前退休。鼓励符合行业和其他符合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2.内部退养。对于返企人员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1)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或折算工龄提前退休年龄,下同)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2)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的人员。3)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协议截止时间可签至法定退休时间,不再重新安排上岗工作。内部退养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和工资性津补贴的100%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60%。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

3.离岗歇业。对于返企人员转岗确有困难、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办理离岗歇业。1)工作年限男30年及以上、女25年及以上。2)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由指定医院证明并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或确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对人员分流安置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现有工作年限条件基础上,放宽1-3年办理离岗歇业。实行离岗歇业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停止享受劳动保护等待遇。生活费按本人岗位(技)工资的80%和工资性津补贴之和发放,其中:工龄津贴执行在岗员工相同政策;生活补助标准为本人离岗前岗位(技)工资的25%,按月随本人生活费发放。生活费和生活补助之和总体水平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离岗前工资收入的50%。离岗歇业人员原则上不再返岗工作,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手续。离岗歇业人员办理内部退养的,生活费和生活补助按内部退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三)针对意愿不明的人员,过渡期内双向选择。对于意向暂不明确的人员,设置过渡期(人员分流方案启动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保持人事关系、薪酬待遇不变。过渡期结束前,上述人员须与委办局(园区)以及国有企业沟通,双向选择聘用单位和岗位,并按照“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确定新聘任岗位的薪酬待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返回国有企业的人员,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国有企业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对返回国有企业的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考核,通过考核后方能续签劳动合同。

(四)加强转岗培训工作。加强转岗培训是盘活分流人员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内外部培训资源,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具有劳动能力和转岗意愿的人员进行转岗培训。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转移分流方向,综合考虑分流人员素质、能力,按照专用性和通用性技术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可实施性强的培训方案,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拓宽个人发展空间,为重新上岗和社会再就业创造条件。

(五)特殊情形可借调国有企业人员,但须严格控制、规范借用。此次人员分流方案实施后,原则上除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突击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等情况外,委办局(园区)不得从国有企业借调人员。对符合借调条件的,由市委组织人事部门和国资办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委办局(园区)须与国有企业签订借调合同或借调函,借用时限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一年,借调期间薪酬待遇、岗位职级保持不变。与借用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借用。

四、有关事项

(一)做好分流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做好分流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分流人员重新上岗应易岗易薪,执行新岗位的薪酬待遇。内部退养、离岗歇业人员继续参加工资标准调整,并相应调整生活费计发基数,不参加岗位(技)工资晋级晋档。扣缴社会保险等个人缴费和个人所得税后,分流人员实发生活费低于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对于已经办理内部退养、离岗歇业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费、生活补助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可改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时,可减发或停发生活补助、适当调减生活费发放比例。

(二)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等事宜。各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为内部退养、离岗歇业、转岗培训等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由单位在本人生活费中代扣代缴。解除、终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含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自办理手续次月起,停止缴纳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用于生活费(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减轻分流安置的经济负担。

(三)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等工作。各国有企业要及时组织办理转岗分流、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对内部退养、离岗歇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员工,要与其签订相应专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员工日常管理考核工作。严格规章制度执行,严肃劳动纪律,设置员工退出红线。实施全员绩效考核,建立符合生产经营目标和管理需要、可评价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员工岗位工作情况。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大绩效考核结果在员工岗位聘任、薪酬激励约束、劳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应用力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发文,要求各委办局(园区)、国有企业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和分类实施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员工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分流工作。

(二)强化规范运作。各单位要结合结构调整工作和员工队伍情况,贯彻落实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细化分流安置措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搞“一刀切”,同时要注意稳定业务骨干人员,防止人才流失。

(三)切实维护稳定。认真做好形势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制定维稳预案,加强各委办局(园区)与国有企业的沟通,相互支持帮助,做实、做细困难员工帮扶工作,积极化解矛盾问题,保障人员分流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四)分批分步实施。2021年某月某日起启动人员分流工作,分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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